当前位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签订该协议应注意什么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争议在于夫妻财产分割上,双方经过协商沟通等,同意了基本的分割方向。为了让分割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往往还需要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而要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特别的关注。下面必赢律师网北京离婚...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争议在于夫妻财产分割上,双方经过协商沟通等,同意了基本的分割方向。为了让分割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往往还需要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而要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特别的关注。下面必赢律师网北京离婚律师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签订该协议应注意什么

1、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规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财产分割协议分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两者均涉及“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内容”及“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注意事项”,这是拟订、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财产分割本身比较复杂,尤其是在涉及重大财产的分割,不妨请一位专业律师参与,完善自己的财产分割协议,使其更加专业、理性、有效。

新闻资讯
热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