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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条签协议 分手费是否合法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

"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靳女士本以为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刘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补偿,还一纸诉状把靳女士告上东城区法庭,要求确认欠条无效。法院判决,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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